永政通告[201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南区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将在电视、网站和微博等媒体上及时予以曝光。
三、水源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取水单位作为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巡查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各类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四、举报电话:永安市环保局12369、永安市公安局110、永安市公安局生态分局3633983、永安市自来水公司968979。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