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类 别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执行时间 |
自来水水费 |
1、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部队和社会团体用水、学校用水、医疗单位用水、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公共设施服务及社会服务用水。 |
元/吨 |
1.40 |
永价价〔2013〕10号自2013年10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永价(2017)10号自2017年9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
2、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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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
2.50 |
3、其他行业用水:指除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其中,工业企业用水按其他行业用水价格下浮0.15元/吨收取) |
元/吨 |
1.90 |
备注: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二级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25吨以内(含25吨)的1.40元/吨;第二级水量基数25吨以上的2.10元/吨。 2、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从2014年起每年6-10月,按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加价20%,即1.68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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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居民污水处理费 |
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的实际用水量计征,该费用上缴财政。 |
元/吨 |
0.95 |
永价价[2016]6号 自2016年12月31日用水量起执行 |
代征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元/吨 |
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