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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类 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执行时间
自来水水费 1、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部队和社会团体用水、学校用水、医疗单位用水、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公共设施服务及社会服务用水。 元/吨 1.40

永价价〔2013〕10号自2013年10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永价(2017)10号自2017年9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2、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
元/吨 2.50
3、其他行业用水:指除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其中,工业企业用水按其他行业用水价格下浮0.15元/吨收取)
元/吨 1.90
备注: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二级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25吨以内(含25吨)的1.40元/吨;第二级水量基数25吨以上的2.10元/吨。
2、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从2014年起每年6-10月,按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加价20%,即1.68元/吨。

代征居民污水处理费

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的实际用水量计征,该费用上缴财政。 元/吨 0.95

永价价[2016]6号
自2016年12月31日用水量起执行

代征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元/吨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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